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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告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0-01-01浏览量:

为规避各类经济纠纷,保护各有关方的经济利益,特此通告如下:

1) 项目部或任何人、组织未经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批准,无权以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项目部名义收取任何保证金、押金等任何担保类款项。经过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批准收取的,交款义务人必须和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保证金等协议,必须且只能将保证金等款项,支付到开户名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必须取得加盖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凭证。所交款项将按照保证金等协议约定退还。否则,任何个人、组织或法人所交纳款项,均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关,由有关收款人个人和交款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2)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严禁项目部及任何个人,以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项目部名义,向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款融资,也不会委托任何人代表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项目部对外借款融资。如发生此类事情,属于个人行为或犯罪行为,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关,后果自负,请大家向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电举报。

3) 各材料设备供应商、各专业承包商和各劳务分包商、各机械设备租赁商,在供货及服务以前必须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有关合同,必须加盖“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才为有效。我公司不会授权项目部或任何个人以项目部或个人名义代表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项目签订经济合同。

4)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严禁以项目部名义或任何个人名义与任何设备、材料等供货商、任何施工专业承包商、任何劳务分包商、服务提供方等进行结算。所有结算文件必须加盖“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方为有效。否则,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结算结果不予认可。

5)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果发现本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与任何供应商及承包商串通,通过虚开材料数量、虚开材料价格和承包价格,收取回扣、贪污、侵占和套取本项目部的资金,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追回非法所得,同时将供应商或承包商列入黑名单,并向相关司法机关、主管部门、建筑业协会等举报。

6) 若项目部不及时支付任何材料供应商、专业和劳务分包商、租赁商及管理人员的各类款项以及农民工不能及时拿到报酬等,各债权人可带着有关合同和凭证直接到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部财务部投诉,由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协调,以便尽早的偿还债务。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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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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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避各类经济纠纷,保护各有关方的经济利益,特此通告如下:

1) 项目部或任何人、组织未经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批准,无权以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项目部名义收取任何保证金、押金等任何担保类款项。经过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批准收取的,交款义务人必须和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保证金等协议,必须且只能将保证金等款项,支付到开户名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必须取得加盖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凭证。所交款项将按照保证金等协议约定退还。否则,任何个人、组织或法人所交纳款项,均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关,由有关收款人个人和交款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2)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严禁项目部及任何个人,以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项目部名义,向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款融资,也不会委托任何人代表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项目部对外借款融资。如发生此类事情,属于个人行为或犯罪行为,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关,后果自负,请大家向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来电举报。

3) 各材料设备供应商、各专业承包商和各劳务分包商、各机械设备租赁商,在供货及服务以前必须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有关合同,必须加盖“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才为有效。我公司不会授权项目部或任何个人以项目部或个人名义代表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项目签订经济合同。

4)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严禁以项目部名义或任何个人名义与任何设备、材料等供货商、任何施工专业承包商、任何劳务分包商、服务提供方等进行结算。所有结算文件必须加盖“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方为有效。否则,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结算结果不予认可。

5)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果发现本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与任何供应商及承包商串通,通过虚开材料数量、虚开材料价格和承包价格,收取回扣、贪污、侵占和套取本项目部的资金,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追回非法所得,同时将供应商或承包商列入黑名单,并向相关司法机关、主管部门、建筑业协会等举报。

6) 若项目部不及时支付任何材料供应商、专业和劳务分包商、租赁商及管理人员的各类款项以及农民工不能及时拿到报酬等,各债权人可带着有关合同和凭证直接到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部财务部投诉,由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协调,以便尽早的偿还债务。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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